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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
主旨:112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
說明:

1071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選課辦法第13條辦理,教務處本學期受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為第10週、11週(4月29日至5月10日)。

學生得視個人修課狀況或興趣等因素撤選部份科目,惟仍需符合下列相關規定:

    1.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13條:撤選科目在該學期及歷年成績單上仍須留存撤選紀錄。申請撤選者不得要求退還學分(時數)費,亦不予更改原缺曠紀錄。撤選後修習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,撤選科目修讀人數不得低於第18條規定選課人數下限(大學部為20人,專科部為25人)之二分之一。

    2.本校學則中規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有關條文:

     【學院部學則】第三章第17條: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四年制: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,不得多於二 十五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七學分,不得多於三十學分。二年制:所修上、下 限與四年制後二年相同。
     【專科部學則】第四章第14條:
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五年制: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二十學分,不得多於三十二 學分,四至五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。

「期中撤選申請單」可於教務處網站「表單下載」連結處自行下載,申請撤選者需經授課教師、導師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,送教務處獲核准始完成撤選。

        教務處 教務行政組  2024/4/17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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