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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
主旨:111學年度第2學期日間部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
說明:

1071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選課辦法第13條辦理,教務處本學期受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為第10週、11週(4月24日至5月5日)。

學生得視個人修課狀況或興趣等因素撤選部份科目,惟仍需符合下列相關規定:

         1.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13條:

撤選科目在該學期及歷年成績單上仍須留存撤選紀錄。申請撤選者不得要求退還學分(時數)費,亦不予更改原缺曠紀錄。撤選後修習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,撤選科目修讀人數不得低於第18條規定選課人數下限(大學部為20人,專科部為25人)之二分之一。

2.本校學則中規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有關條文:

【學院部學則】第四章第17條:

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四年制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12學分,不得多於25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7學分,不得多於30學分。二年制:三年級不得少於12學分,不得多於25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7學分,不得多於30學分。

【專科部學則】第四章第14條:

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五年制: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20學分,不得多於32學分,四至五年級不得少於12學分,不得多於28學分。二年制:日間部所修學分數之上、下限與五年制後二年相同。專科二年制夜間部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9學分,至多依日間部規定辦理。

三、歸納上述規定,申請期中撤選應注意事項說明詳如附加檔

四、「期中撤選申請單」可於教務處網站「表單下載」連結處自行下載,申請撤選者需經授課教師、導師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,送教務處獲核准始完成撤選。 

     教務處課務組 2023.04.17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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