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113學年度第1學期日間部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說明:
一、依107年1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選課辦法第13條辦理,教務處本學期受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為第10週、11週(11月11日至11月22日)。
二、學生得視個人修課狀況或興趣…等因素撤選部份科目,惟仍需符合下列相關規定:
1.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13條:
撤選科目在該學期及歷年成績單上仍須留存撤選紀錄。申請撤選者不得要求退還學分(時數)費,亦不予更改原缺曠紀錄。
撤選後修習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,撤選科目修讀人數不得低於第18條規定選課人數下限(大學部為20人,專科部為25人)之二分之一。
2.本校學則中規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有關條文:
【學院部學則】第三章第17條: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四年制: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,不得多於二 十五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七學分,不得多於三十學分。二年制:所修上、下 限與四年制後二年相同。
【專科部學則】第四章第14條: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五年制: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二十學分,不得多於三十二 學分,四至五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。
三、歸納上述規定,申請期中撤選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1.期中撤選作業只受理申請撤選科目,不能改選其他科目。 2.撤選後學期修讀學分數仍應大於學則規定,故除非本學期原修習總學分數高於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,否則將不具有辦理撤選部份科目的條件。 3.每一科目辦理撤選後之修讀人數不得低於開課人數下限之二分之一,即撤選後該科目修習人數,大學部仍不得低於10人,專科部不得低於13人,任一科目撤選後人數達左列人數時,教務處即不受理學生申請撤選該科目。故能否成功撤選與學生辦理的先後順序有關。 4.撤選科目在成績單上仍留存撤選紀錄,撤選成功者不得要求退還學分(時數)費,亦不予更改原缺曠紀錄。 5.本學期受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為第10週、11週(11月11日至11月22日) |
四、「期中撤選申請單」可於教務處網站「表單下載」連結處自行下載,申請撤選者需經授課教師、導師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,送教務處獲核准始完成撤選。
教務處教務行政組 113.11.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