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
主旨: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

說明:

申請期中撤選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
 1. 期中撤選作業只受理申請撤選科目,不能改選其他科目。

 2. 撤選後學期修讀學分數仍應大於學則規定,故除非本學期原修習總學分數高於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,否則將不具有辦理撤選部份科目的條件。

 3. 每一科目辦理撤選後之修讀人數不得低於開課人數下限之二分之一,即撤選後該科目修習人數,大學部仍不得低於10人,專科部不得低於13人,任一科目撤選後人數達左列人數時,教務處即不受理學生申請撤選該科目。故能否成功撤選與學生辦理的先後順序有關。

 4. 撤選科目在成績單上仍留存撤選紀錄,撤選成功者不得要求退還學分(時數)費,亦不予更改原缺曠紀錄。

 5. 本學期受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為第10週、11週(426日至5月7日)

、「期中撤選申請單」可於教務處網站「表單下載」連結處自行下載,申請撤選者需經授課教師、導師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,送教務處獲核准始完成撤選。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教務處課務組  2021.04.22